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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通知

浏览: 日期:2020-04-07

                                                   苏教助函〔2012〕67号
 
            关于强调201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学费补偿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助〔2012〕2 号)精神,现就2012年度有关工作事项强调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学费补偿工作
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必须牢牢树立依法办事、合规受理的工作意识,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见苏教助〔2012〕2 号)规定,杜绝擅自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和弄虚作假现象。我省将全面公示学费补偿名单和拨付金额,通报各县(市、区)学费补偿工作质量。学费补偿工作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县(市、区),其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和先进评比将被一票否决。
二、务必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今年起,省教育厅加大了对学费补偿申请材料的核查力度,采取学历查验、数据复核和现场申诉等措施,终止了部分违规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退回了一些信息填写错误或不规范的申请。为确保被终止补偿资格的毕业生能及时了解终止原因,补偿金额和拨付计划调整的学生能掌握变更事项,工作人员应将审核情况主动告诉上述学生,按要求准确答复咨询、及时消除疑问,不得让学生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账号和拨付资金,否则作为学生对县级学费补偿工作的投诉予以记录。
三、务必规范信息纠错机制
对涉及资金拨付和补偿资格等的重要问题,县级助学管理机构应正式行文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或请示。行文时应讲清楚申报的主要事项、问题产生原因和处理意见,条理清晰,主题明确,必要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教育厅将拨付未成功信息反馈县(市、区)后,县级助学管理机构应会同申请人认真核查出错原因,在管理系统中修正有关错误信息后及时上报。
四、务必加强助学管理队伍建设
从省级复核情况看,绝大多数工作失误和错误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与工作人员责任心、业务能力和队伍稳定性有密切关系。学费补偿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该岗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转岗前必须在教育局分管领导的主持下书面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各地应组织学费补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努力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业务能力。
五、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申请人学历信息验证
申请人学历信息直接关系到是否具备补偿资格,以及补偿年限和补偿标准。学费补偿申请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实名注册登陆后,在“在线验证”菜单的“学历”项下选择“申请学历注册电子备案表”,按提示操作后打印备案表,并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简称“学历备案表”)截屏后保存到WORD文档。学费补偿工作人员在学信网主页左侧“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栏,根据学历备案表中的“在线验证码”核实学历信息。
(二)在线填写申请审批表
毕业生申请建立学费补偿资格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参加工作,就业单位已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申请人必须上省学生资助网在线填写申请信息(http://aid.ec.js.edu.cn),扫描上传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费证明(学费收据)原件、劳动合同书(公务员任命文件)原件、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就业首月起的工资发放单原件和单位给本人缴纳社保凭证(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原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申请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在线申请时与身份证一并扫描上传。参加苏北计划的志愿者,应将苏北计划服务证和鉴定表原件与就业合同一并扫描上传。
(三)特殊情况的补偿资格
非应届毕业生(毕业次年6月30日后就业的)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颁发年月确定。就业时间原则上按劳动合同书签定的就业起始日确定;毕业前的实习期不计入就业时间;毕业前已经按就业合同参加工作的,其就业日期从毕业次月计算。往年毕业的学生补申请时已经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则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一律不予以补偿。往年已经在教育局师资部门申请学费补偿的农村教师,仍按原渠道申请拨付补偿资金,不得到县级助学管理机构重复申请。
就业单位在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因区划调整使县级政府驻地乡镇行政范围变更的,一律按新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学费补偿资格,与之相关的已确立补偿资格亦作相应调整。就业单位有多个工作区域的,统一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的地址确定是否属学费补偿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在分年拨付审核时终止其学费补偿资格:(1)上次资金拨付后在原服务单位服务不足 1年、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包括提拔或调动后的工作单位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2)不能提供完整的本服务期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企业缴纳社保证明者。社保证明必须明确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时段和单位名称,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县级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四)分年拨付审核要求
申请人建立学费补偿资格(填报申请审批表)与申请拨付资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项。工作人员应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核对报表内容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应主动联系未申请续拨的学生,确保所有处于拨付期内的学生在2013月底前都有明确的分年拨付审核结论(通过或终止),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分年拨付审核状态提交操作。在进行分年拨付审核时,必须根据分年拨付审核表、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和工资证明,审核申请人是否正常服务满1年(计算到每年6月底),在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与服务期有关的时间信息。
(五)材料规范性问题
申请审批表和分年拨付审核表必须由工作人员从管理系统中打印,交申请人贴照片、签字并到乡财所、就业单位盖章。表中确需修改之处必须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做相应更正(不得直接打印新表替代原表)。县级助学管理机构必须按要求依登记年度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学费补偿档案。
六、按时报送资金申请材料
各地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确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学费补偿业务。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偿资格审批和分年拨付审核工作。2013年7月10日前,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申报表》及其附表《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分年度拨付审核明细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上报(需有文号、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文中需明确申请学费补偿的总人数与总金额、当年拨付人数与金额)。申请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在快递单上注明“苏北学费补偿报表”字样,收件人写“苏教助”。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6日
 
 
 
 
 
 
 
 
 
 
 
 
 
抄送:省财政厅科教文处、省教育厅财务处。